结论先行:不能。 减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自贸港优惠,只给"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须达到 60%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仅注册一家壳公司是拿不到的。

星图(海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TSC5 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定,可在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示栏查验)在日常服务中发现,不少企业对这项政策的理解停留在"注册在海南就能享受"。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把适用条件、实质性运营细则和自查方法一次讲清。

一、核心结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法定税率为 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二是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三是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有明确的四要素判定标准(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均在自贸港),税务部门对新增享惠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比例抽查——条件是否真实满足,是这项政策的核心门槛。

二、政策依据:文号链条与原文

这项优惠的文件体系分三层,全部现行有效:

第一层:政策本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政策原文】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第二层:延续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2025 年 1 月 24 日印发)明确: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配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号)同步延长。

官方来源:海南省商务厅转载财税〔2025〕3号全文

https://dofcom.hainan.gov.cn/dofcom/Policys/202506/b200f0e7989e47198ad69f6ed11b4b0b.shtml

第三层:执行口径。 两份海南本地公告细化了落地标准:

  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享受主体范围、总分支机构判断原则,以及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留存备查的三大类资料。

官方来源: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sxc_3_5_1/14160625.html

  1. 海南税务、财政、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逐项定义实质性运营四要素,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官方来源: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4160621.html

三、实质性运营"四要素":政策怎么判

2025年第3号公告把"实质性运营"拆成四个可核查的要素,企业对照下表逐项自查:

要素政策要求(依据 2025年第3号公告第五条)常见不满足情形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分离;合同以岛外主体名义签订
人员在自贸港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 3 名(含)至 30 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居住累计满 183 天人员社保、发薪均在岛外;居住天数不达标
账务在自贸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账套在岛外服务器;基本户开在省外
财产在自贸港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财产在自贸港核心设备、资产均在岛外

关于"人员"的天数标准,公告按企业规模分档:从业人数不满 10 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 3 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 183 天;10 人(含)以上不满 100 人的,至少需有 30%(含)的人员达标;100 人(含)以上的,至少需有 30 人(含)达标。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监管方式:根据三部门 2025年第3号公告,相关部门对当年度新增的享惠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一定比例抽查,并建立了实质性运营判定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也就是说,四要素是否满足,会在事中事后被逐一核实。

四、实操:企业自查四步法

第一步:判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目录。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由三部分构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由发改部门制定和解释,企业可通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鼓励类产业"专栏咨询确认。举一个官方答复中的例子:单纯的汽车零配件购销业务,就不属于鼓励类产业(海南省发改委 2025 年公开答复,来源:https://plan.hainan.gov.cn/u/consult/show/F6E0D01D6FB2C3DDD3E95B1CB7420D13 )。

第二步:测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为分母,计算属于目录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达到 60% 以上,并保留测算说明及佐证资料。

第三步:对照四要素逐项核查。 重点核对三件容易被忽视的事:基本存款账户和主营业务结算账户是否开立在自贸港(账务要素的硬性要求);工资薪金是否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的账户发放;从业人员居住天数是否达到分档标准。2025年第3号公告还附有《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可逐项自评。

第四步:备齐留存备查资料。 依据 2025年第2号公告,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应主要留存三类资料:主营业务属于目录具体项目及收入占比 60% 以上的说明和佐证;实质性运营相关情况(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四方面)的说明和佐证;证明满足享惠条件的其他资料。注意:享受这项优惠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五、常见问题 FAQ

Q1:只在海南注册、没有实际经营的公司,能享受 15% 吗?

不能。财税〔2020〕31号明确实质性运营要求,2021年第1号及 2025年第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中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不属于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优惠。

Q2: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刚好在 60% 边缘怎么办?

占比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口径)为分母逐年计算,目录在政策执行期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占比临界的企业应逐年留存测算过程和佐证资料,并关注目录版本变化对主营业务归类的影响。

Q3:总机构在海南、分支机构在岛外的企业怎么判断?

依据 2025年第2号公告: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入条件判断范围,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Q4:不符合条件却申报了优惠,会有什么后果?

政策原文明确"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被追缴相应税款并按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可能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建议在申报前按四要素完成自查,存在争议的可通过三部门建立的争议协调机制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