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无票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看金额大小、看对方身份——对方是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是无需办证的单位或小额零星个人,可以凭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扣除(按月不超 10 万、按次不超 300–500 元);已经没取得票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否则不得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先看核心结论

"没发票能不能入账"是企业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28号公告的答案不是"能"或"不能",而是把凭证要求按对方身份分成三类:

情形可用凭证关键条件
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项目)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没有替代凭证可用
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收款凭证须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对方为个人:内部凭证如违约金、赔偿金等非应税项目
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是前提
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凭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可扣除见下文四项资料

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12366 平台公开答复口径,依据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 300–500 元。

政策依据

  •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官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转发全文、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

【政策原文 ·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政策原文 ·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原文 ·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原文 · 第十四条(节选)】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三项为必备,第四项为辅助)。

三个最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金额小,收据就能扣。"

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是对方的经营规模(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不是单笔支出金额。跟一个已办税务登记的个体户买菜花 200 元,对方不属于小额零星个人,仍应取得发票;反过来,如果对方是无需办税登记的个人且未超起征点,几百元的支出用收款凭证也可以扣。

误区二:"对方不开发票,找个别的发票顶一下。"

28号公告第十二条明确: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找票顶"比"没票"更糟——没票是不得扣除,虚开还可能触发发票类违法责任。

误区三:"汇算清缴时再说。"

补救有明确的时点: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错过了这个期限,除非能按第十四条用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老板的合规路径

  1. 事前选对交易对象。 需要发票的成本项,尽量选择能开票的供应商;对长期合作的零星个人(搬运、临工、维修),把身份证号、项目、金额写进收款凭证的固定模板。
  2. 事中留痕。 合同、非现金支付记录(转账凭证)、出入库单、验收单——这些不只是会计凭证,还是第十四条"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法定资料。
  3. 汇算清缴前做一次凭证缺口盘点。 把"应付未付票"列成清单逐张催收,别等到申报表报完才发现缺口。

给代账同行的三个提醒

  1. 建一个年度凭证缺口台账(按客户、按科目、按月份),把补票责任和时限明确到人——13 条的期限是硬性的。
  2. 客户拿"收据"来报销时,先问对方身份和规模,再判断能不能用 9 条的收款凭证口径;判断不了的,宁可先不得扣除,也别留下不合规凭证。
  3. 对方已注销的业务,第一时间按第十四条收集四类资料,尤其是非现金支付凭证——现金支付在这类场景下几乎无法证实真实性。

FAQ

Q1:对方是个人,金额 800 元,能用收据吗?

看对方是不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果是偶发交易、未超按次 300–500 元的起征点,可以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如果对方是长期、持续经营的个人(比如月销售额已超 10 万),不属于小额零星,应要求代开发票。

Q2:白条是什么性质?

"白条"通常指无规范要素的内部自制单据。对照 28号公告,只有对方符合"无需办证单位或小额零星个人"且收款凭证要素齐全(姓名、身份证号、项目、金额)时,收款凭证才能作为扣除凭证;缺要素的白条不得扣除。

Q3:预缴季度所得税时票还没到,能先扣吗?

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两个时点不要混淆。

Q4:无票支出直接不入账行不行?

不入账意味着收入与成本都不完整,既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也可能被认定为账簿不实。真实发生的支出应当入账,凭证问题按上述三条路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