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能抵——只要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列明的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这份公告也划定了四类明确不得抵扣的情形,2026 年 9 月 1 日起按新清单执行。

一、核心结论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把交易区分为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之后,企业收到的保险赔付、捐赠、未履约违约金、财政补贴等收入本身不征增值税,但这些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过去一直没有统一清单,会计处理上普遍偏保守:一律不抵。2026 年 8 月 2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第一次用两张清单把问题讲清: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可以按规定抵扣,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并且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也按本公告执行。对企业来说,现在要做的是把过去"一律不抵"的账翻出来对号入座,同时把"非应税交易进项"与"免税项目进项"严格分开——前者按清单判断,后者依然一律不得抵扣。

二、政策依据

  • 文件名称与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
  • 发布日期:2026 年 8 月 27 日;施行日期:2026 年 9 月 1 日;追溯衔接: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第十一条)
  • 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官方全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024/content.html
  • 官方口径确认:山西税务 12366 热点问答(2026-09-23 发布)逐项援引公告原文 https://shanxi.chinatax.gov.cn/web/detail/sx-11400-548-1824704

【政策原文】第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政策原文】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实操步骤

第一步,梳理收入端。把近一年账上收到过的保险赔付、资产捐赠、合同未履行的违约金、政府补助、应收账款转让款、无偿提供服务的业务全部列出来,这些是本轮要重新判断进项的主要场景。

第二步,建两张台账。一张记"可以抵扣":六类情形逐笔登记对应的进项税额、凭证类型与业务背景;另一张记"不得抵扣":股权转让相关的中介费、股息红利对应支出、货物期货交易对应支出等。两本台账分开管理,避免混在一起一笔带过。

第三步,凭证留全。保险赔付留赔付通知书与维修费发票,捐赠留捐赠协议,违约金留合同及解除或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财政补贴留资金拨付文件——特别是第六类补贴,要能说明"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这一判断依据。

第四步,追溯调整。2026 年 1 月至 8 月已经发生、当时按旧口径没有抵扣的事项,可以按 25 号公告重新判断处理;已经入账但判断错误的,在当期申报中一并纠正。具体调整方式建议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后再操作。

四、常见问题 FAQ

Q1:免税项目的进项,能按这份清单抵扣吗?

不能。这份清单只解决"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问题。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仍然不得抵扣,两者是两个维度,台账上必须分开标注。

Q2:2026 年 1 月至 8 月的业务怎么办?

公告第十一条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追溯期内的业务同样适用两张清单。

Q3:无偿提供服务在增值税法下还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的处理规则与此前相比有调整,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免费送货、免费咨询这类支出的进项不再被"一刀切"排除。

Q4:企业收到的所有政府补助,对应进项都能抵吗?

不是。只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对应进项才可以抵扣。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不在第六类范围内,判断依据要留存备查。

Q5:公司转让股权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进项能抵吗?

不得抵扣。公告第二条明确有偿转让股权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为转让股权支付的咨询、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都应按此项处理。